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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
最新通知:2008年10月1日,在上海市设立代表处,代表处所在大厦需要提供国家安全局批复,原外经委颁发的《指定涉外办公场所批复》不再需要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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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所需文件 流程 相关税收
经营范围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
络、产品推广、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楼,在上海地区须注册于具有涉外资质的办公楼宇,而且需要提供国家安全局批复。

所需文件 (仅供参考)
客户准备:
1.外国公司简介, 内容包括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业务情况以及同中国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活动的情况等;
2.首席代表简历,内容应详细、具体、真实,包括出生日期、出生地点、受教育情况(中学、大学等经历)以及
工作经历(时间不能间断);
3.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合法普通护照;
4.首席代表照片4张(2寸),4张(1寸);
5.合法营业执照(复印件);
6.银行介绍信。必须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国银行来出具且有效期六个月的资本信用证明;
7.由该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政府出具的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当地中国大使馆认证(香港企业应出具合法
开业证书及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香港公司需要中国律师服务(香港)公司出具证明);
8.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场所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合同期不得少于一年)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产权证复印件,代表处
租房还要有大楼出具的驻在证明,大楼还需提供国家安全局批复复印件;
我们准备:
1.委托书
2.工商委托书(首代签字)
3.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该企业背景情况、业务状况介绍、设立常驻代表
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拟设立的办公地点 、驻在期限、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等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委任书。该委任书应注明首席代表的姓名、职务以及任期

流程
1.签订委托协议
2.指定签字文件
3.在工商局网站上申请代表处名字及信息
4.申请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5.刻章
6.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申请税务登记证
8.申请外汇登记证
9.海关登记
10.开立外币账户
11.开立人民币账户

相关税收
·收入= 经费 /( 1-10%-5% )
·企业所得税= 收入 ×10% ×25%
·营业税 = 收入 ×5%
·费用税 =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
注:
·5% --营业税率
·25%--所得税率
·10%--收入折算为税后利润之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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