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 021 - 3126 8211 ( 17线 )
 
 
 
 
首页 >> 注册公司 >> 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 外资公司产品分类 >> 外资变更 >> 正文
投资者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热点关注
 

 
 ©2008 天一国际集团(香港特别行政区)、天一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大陆)版权所有 保留一切权利 沪ICP备08000374号
香港总部:香港上环文咸东街65-67号喜利商业大厦15楼A室 (TEL): +852 2151 8009 (FAX):+852 3579 3155
上海分行:上海市曹杨路450号绿地和创大厦1605 室  (TEL):021 3126 8211 (FAX):021 6095 6801  
 
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