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样本
香港公司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样本
(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条 例(第 三 十 二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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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单 一 股 东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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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章 程 大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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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本公司的名称为“香港单一股东有限公司”。
第二: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三: 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
第四: 本公司的股本为港币10,000.00元,分为10,000股,每股港币1.00元。 公司有权增加或减少上述股本及发行原本或经增加的股本的任何部份,不论该等股票是否附带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是否受制于权利的延迟行使或任何条件或限制,以致(发行条件另有明文公布除外),每次股票发行均须受制于上述所指权力,不论所发行的股票是否被公布为优先股票或其他股票。
我/我们,即列具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签署的股份认购人,均意欲依据本组织章程大纲组成一间公司,我/我们并各别同意按列于我/我们姓名或名称右方的股份数目,承购公司资本中的股份。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及描述 签署的股份认购人所承购的股份数目
日期﹕二OO 年 月 日
上述签署的见证人﹕
公 司 条 例(第三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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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单 一 股 东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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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章 程 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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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首
1. 除非本章程细则明确地将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的第一附表“A表”,(下称“A表”)所列出的规则排除或修改,否则“A表”所列出的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假如“A表”所列规则,与本章程细则,内容互相违背,则以本章程细则内容为标准。
2. 本公司为私人公司,据此-
a) 公司的成员人数(不包括受雇用于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公司而在受雇用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公司成员的人)以50名为限。但就本条而言,凡2名或多于2名人仕联名持有公司一股或多于一股的股份,该等人仕须视为单一名成员;
b) 任何邀请公众人仕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权证的行为均受禁止;
c) 公司无权发行不记名认股权证。
d) 转让股份的权利乃以下文所订明的方式受限制。
股 份 的 转 让
3. 董事可在无须给予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为任何人仕登记股份转让。在每年周年大会举行前二十一日,董事可暂停登记股份转让,除下列情况外,董事可拒绝为任何转让文件进行登记;
a) 有关人仕或公司就有关转让文件,支付本公司不超过五元的费用;
b) 有关人仕或公司能够向本公司董事呈交相关转让文件的股份证明书及其他董事有权合理要求的证据,以证明转让人有权作出该等转让。
董 事 会 主 席
4. 董事可选出会议主席并决定其任期。除另有规定外,主席选举必须每年举行一次。假如没有选出主席,或主席在任何会议指定时间半小时内仍未出席,则出席的董事可在与会的董事中选出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5. 除公司在大会另有规定外,董事人数不得少于一人。首任董事,必须由组织章程大纲内签署的股份认购人以书面提名。
6. 董事即将离开香港或不在香港,可在得到大多数董事的批准后,提名任何人仕代替其职位,替代董事在替代期间,有权接收董事会议通知,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上投票。当委任人回港或辞任董事或罢免替代董事,替代董事必须离任。根据本细则所作出的任何委任及罢免,必须由作出此举的董事亲笔以书面形式或以电报形式发出通知,方可作实。一位董事可(在不抵触上述条文下)委任另一位董事为替代董事。该替代董事有权在董事会议上行使其本身作为董事的投票权及委托人的投票权。
7. 除永久董事外(如获委任),所有董事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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